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 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 东至城南路 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 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 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 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 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 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 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 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 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 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 展览 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 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 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 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 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 破坏健身设施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