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 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 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 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 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 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 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 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 侵占 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 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 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 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 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 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 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