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 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 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 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 安全生产 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 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 高度.坐向。体量,造型 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 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 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 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 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 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 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 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畜家禽,二 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侵占 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