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 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 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 森林防火 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 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 涂污。损毁 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 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 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 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 环境.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 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 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