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 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 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 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 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 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 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 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 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 五,法律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侵占 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