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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 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 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 森林防火区 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 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 森林防火 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 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 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 环境、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 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 烧烤。野炊,焚烧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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