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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 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 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 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 损毁.侵占 改建 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不得宣扬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 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 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 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 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 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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