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 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 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 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 造型 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 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 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 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 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