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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 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 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 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 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 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 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 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 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 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 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 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 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 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 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 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 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 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二 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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