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 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 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 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 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 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水务 交通运输 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 设施设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 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 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 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 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 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 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 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 鼓励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 健康 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 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畜家禽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 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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