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 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 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 南至南门岭大道 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5686公顷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 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民政。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 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 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 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侵占。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 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 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 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 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 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 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 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 烧烤。野炊 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