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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陵水黎族自治县南门岭公园 以下简称南门岭公园,的生态环境 地域景观和红色资源,提升公园的生态和综合功能,促进文明美丽宜居城市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南门岭公园是向公众免费开放.以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区域为.东至城南路 南至南门岭大道。西至中心大道,北至勤丰街。占地面积为32 5686公顷,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门岭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把南门岭公园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门岭公园保护实际划定禁猎区、森林防火区,规定全年森林防火。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南门岭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由专门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 财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政 水务。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门岭公园的保护工作,第五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绿化养护 设施设备维护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森林防火 应急管理、促进文明行为等各项制度,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园正常秩序。第六条 南门岭公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面积。性质和用途,第七条,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南门岭公园保护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第八条.在南门岭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得改变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其选址,布局.高度。坐向、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景观,红色资源相协调,注重时代精神和文化内涵,在南门岭公园内.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不得新建与公园的性质和功能无关的场所、第九条,南门岭公园内文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损毁 侵占 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第十条、在南门岭革命烈士纪念碑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庄严。肃穆 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十一条、鼓励各单位在南门岭公园组织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鼓励在南门岭公园烈士纪念碑开展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少年先锋队等仪式活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南门岭公园,应当维护公序良俗和公共秩序,爱护环境景观和公共设施 配合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不得干扰,妨碍他人的正常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劝阻.制止 举报南门岭公园内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通过市民服务热线 网上投诉平台对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南门岭公园举办体育、展览,宣传,纪念等公共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当健康,文明,符合南门岭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在指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损害环境,景观和设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南门岭公园开展红色精神。环境,健康、科普,法治等多种主题和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在南门岭公园开展休闲游憩、体育健身,人文纪念等活动。不得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环境,有必要使用乐器。音响的.活动的组织者,乐器和音响的携带者或者有关个人应当控制音量.其音量在每天六时以后和二十二时以前,不得高于55分贝,每天六时以前和二十二时以后.不得高于45分贝.经批准举办的公益性活动除外,第十五条、在南门岭公园内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饲养家畜家禽、二、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烤,野炊,焚烧,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行为.三,擅自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 四,侵占、破坏健身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饲养家畜家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从事摆摊经营,兜售物品。杂耍卖艺等经营性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侵占、破坏健身设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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