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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 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实施该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参加志愿者组织、助残,助医.维持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公共秩序等公益性社会服务、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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