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由县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 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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