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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 利用职务之便 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五、隐匿.伪造 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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