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由县 市 区 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 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五。隐匿 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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