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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由县、市 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 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五、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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