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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 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 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 死亡等证明文件,五、隐匿 伪造 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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