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 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 由县 市.区 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市、区 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 利用职务之便,索要 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 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五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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