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一,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二,利用职务之便 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未按照规范使用麻醉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四、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五 隐匿.伪造 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