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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 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场所以及建筑经营活动中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本条例所称建筑经营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交易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七条。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检举 揭发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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