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应当实行监理。一 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三,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五、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项目法人自行决定.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只能委托同一个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第十六条。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二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 一 设计方案的评选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确定 三.协助项目法人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四 项目设计审核.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一。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招标 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三 协助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合同。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一。协助项目法人办理开工手续。二。分包单位的确认、三,施工图纸的会审,四 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五。施工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检查 六.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的审核 七,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的控制.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八.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 工程付款的签证、协助项目法人进行工程结算,第二十条.保修阶段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二 工程质量责任分析.三、工程保修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