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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 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 擅自改变防火分区 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第七十二条。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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