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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第七十二条、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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