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火灾隐患 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且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 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 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第七十二条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备案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 可以优化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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