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线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完好.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设备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规定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供配电设施。燃气管道的配置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 建筑屋面使用和广告牌,防盗等设施的设置 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第二十六条,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需要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费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共用的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 改造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可以依法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告知承诺或者非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核查 检查、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使用 营业期间,应当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使用.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 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特定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报装置 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发出火灾警报 引导安全疏散,第二十九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灭火药剂、保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使用,使用条件、工艺 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消防救援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本省的消防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停放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第三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同步规划。建设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 并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第三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并根据建筑结构 文物性质等特点 采取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配备火灾报警 喷水灭火.逃生器材等消防设施,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从事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五条.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消防器材配备不全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载客。营运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法划定停车泊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占用.阻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处理,一.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二,车辆停放在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区域。背街小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三 其他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救援机构和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消防演练的指导。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大型会议的承办者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提前向参会人员告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 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下列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 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四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五、物业服务人聘用的保安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六 公共交通工具工作人员 七,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第三十九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火灾风险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 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加强智慧消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火灾防控。火灾预警,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鼓励和支持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推广应用现代化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开展消防安全监控。火灾预警和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