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 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 统一调度 第三十九条.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热电,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 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情形 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 洗浴.生活洗涤 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再生水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 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第四十一条。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再生水用水设施.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再生水供水设施。第四十二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第四十三条.再生水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 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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