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 再生水 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第三十九条、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热电。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 工艺用水 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情形,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再生水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第四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再生水用水设施,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再生水供水设施、第四十二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第四十三条,再生水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