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 实行地表水 地下水 外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第三十九条。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热电,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 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生态用水 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情形,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再生水的监督指导.第四十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第四十一条.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再生水用水设施.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再生水供水设施、第四十二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第四十三条.再生水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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