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再生水利用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第三十九条.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二、热电,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业企业的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其他情形 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 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再生水的监督指导、第四十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第四十一条 再生水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再生水用水设施.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再生水供水设施、第四十二条。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第四十三条.再生水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利用的激励措施 加强再生水利用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使用再生水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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