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测试要求6。2,1。对于所有装用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及其他、的灯具.应使用灯具中的光源。分别在6,75V 13 5V或28 0V下进行测试,6.2。2,对并未装用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供电的可更换光源的装置、应使用标准光源.a,对于灯丝灯泡,应在该种类灯丝灯泡13.5V左右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b 对于LED光源、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的测试值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是目标光通量与上述试验电压下光通量的比值。6,2 3.对于装用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的装置 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配光测量。a、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制造商应指定灯具输入端电压。如果并未指定,则分别为6,75V,13,5V或28,0V,b。电光源控制器或可变光强控制器不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灯具的输入端电压为制造商指定的电压 6 2。4 对于装在车内的S3类和S4类制动灯,如果有多种安装情况 则应与所有相应的车窗样片组合的各种情况重复分别进行配光性能的测试、色度测试应在灯具和后窗.或样片,的最差组合状态下进行 6。2,5,应当在光源持续点亮的情况下测量配光性能,如果装置发射红色光,测试应在发出有色光的情况下进行,6 2、6、装用数只可更换光源时,允许使用批量生产的光源在6,75V,13,5V或28,0V电压下测量配光性能,并应修正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修正系数是基准光通量或目标光通量与试验电压.6,75V,13.5V或28,0V 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所使用的每个光源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5,在只使用灯丝灯泡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基准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6,2。7,当装置安装在车辆上 有不止一个的位置或在一个区域内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位置时、配光性能测量应当在所有位置上重复进行,或者.对区域中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6、2.8.对于所有不是装用灯丝灯泡的装置,点亮1min时和30min后其发光强度测量结果应符合表1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在点亮后1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由点亮1min时和点亮30min后在HV点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后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