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要求5.1.一般规定5 1 1、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即使受到振动.仍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1、2。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5、1,3 若装置使用可更换光源,则光源应符合GB,T 15766,1、ECE,R37或ECE R128规定。装置应设计为光源只能安装在正确位置上.5、1,4.若装置中使用光源模块 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a。每只光源模块应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除5、1。3以外的光源模块.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b,如果在一个装置的同一灯室内有不止一只光源模块.则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应无法互换位置。c,即使使用工具也不能与可更换光源进行机械互换、d,光源模块应能防止误操作 5.1。5。与其他功能共用光源混合的位置灯,允许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 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装置应是多光源并联设计,或者装用在配有该功能故障监测系统的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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