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结构设计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煤炭工业的建筑结构应能承受在建造期间和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构件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3.1.2 煤炭工业的地面建筑结构型式应根据材料供应 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维护便利和建设进度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1、3 改建.扩建矿井和选煤厂的建筑结构在加固改造前,应根据建筑类型、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的有关规定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能力鉴定。3。1。4,既有厂房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和钢结构加固的有关规定执行,3,1.5 对直接承受动荷载的结构宜进行结构动力分析。结构设计宜使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远离设备的正常工作振动频率,当结构或构件的自振频率与设备振动频率接近时 可调整结构或构件的刚度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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