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试验持续时间和间隔5。1。功能试验,功能试验至少应每月进行一次、试验持续时间应足够检查灯的照明.而且试验持续时间不应大于额定持续时间的10.对密封的镍、镉电池和其他短期重复充电会降低容量的电池,总的试验持续时间不应超过额定持续时间的10、额定持续时间在GB.7000.2中定义.注1。应注意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 注2。试验给出的灯具失效的最早警告应与灯具部件的寿命一致.当需要时 故障条件的手动记录应一个月进行一次或符合国家规定 应注意国家标准可能要求的其他试验条件 注3,系统提供者应证明灯.灯的控制装置和自动试验模式的兼容性。如果在预设功能试验之前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在电源恢复后4h。24h期间重新安排试验,最后ATS部件的兼容性应保证其可靠运行,对P型 ER型 和PER型ATS,见附录B,在功能试验延迟的情况下,遥控板应给出等待试验的标示,注4.众所周知、荧光灯管在非标准的低功率下运行会对某些类型或工艺的荧光灯管产生危害、5.2,持续试验、对全部额定持续时间。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书在ATS系统试运行时进行试验,并且至少应每年自动重复试验一次,注1 试验时应检查应急工作持续时间内应急灯被点亮.或检查实际应用中等效的电池放电率 注2,注意可能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频率和要求的试验类型,随机自动初始化的额定持续试验应在试运行后4周,52周内进行.非授权人员不能更改试验持续时间.如果在预设的额定持续试验之前24h内发生电源失效,试验应延后并应在电源恢复后7d内重新安排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