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 九年四月十七日 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 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本市规划、建设 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 不得跳号.重号、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 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第六条 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编制规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 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 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门弄号发生变更的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费用承担。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 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 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 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三.涂改 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移动 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 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 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