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韩、正.二。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 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本市规划。建设。房屋 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区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 不得跳号、重号、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 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第六条,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编制规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 由东到西 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 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二 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 污损的门弄号标牌 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费用承担.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 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本市工商 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 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 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 二 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移动 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 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 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