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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 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第六条,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 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收到区 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编制规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 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 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 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 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 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门弄号发生变更的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 规范和醒目 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 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费用承担,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 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本市工商、房屋 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确定 更改门弄号。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动 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 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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