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 正。二。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 重号,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 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 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第六条,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收到区 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编制规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 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 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 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费用承担。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 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 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 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二,擅自移动 拆除门弄号标牌.三、涂改,污损 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 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 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 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