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韩。正,二 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 适应城市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 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本市规划.建设 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第六条、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编制规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 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 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 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费用承担,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 安装和维护费用 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责任.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 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 工商 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二 擅自移动 拆除门弄号标牌,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 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移动 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 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 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