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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韩.正 二 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 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第五条、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第六条.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编制规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 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二,对里弄 新村内的建筑物 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 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 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 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 应当及时上报 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 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 公安 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确定 更改门弄号。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 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或者影响正常使用 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 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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