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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韩,正,二。九年四月十七日.2009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 适应城市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 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 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门弄号编制原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第五条 门弄号的申请、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第六条,核准和通知、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编制规则。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 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 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 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门弄号的变更。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第九条,门弄号标牌的设置,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 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 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 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承担.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 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 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 或者影响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由市或者区.县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六条 临时门弄号的特别规定、公安部门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未经批准建造。改建的建筑物编制临时门弄号、前款所指建筑物被依法拆除后,临时门弄号即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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