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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 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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