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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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