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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 县 自治县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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