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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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