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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七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三条、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保险调剂基金,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财政 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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