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三十二条。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二。抵押合同 三,主债权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二、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三,抵押权人已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申请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十五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他项权证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二,房屋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七条 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登记证明,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并进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九条 以房屋,房屋在建工程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办理。第四十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地役权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役权设立登记证明.二 地役权发生变更 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