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征收 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 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 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 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 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 征收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 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 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