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 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 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 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 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