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 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 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