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地使用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 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 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征收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 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