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 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 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