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 造林,抚育 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 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