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 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 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 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