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 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 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 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 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 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