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第三十七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三十八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 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条 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第四十二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 截留或挪作他用,第四十四条。征收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 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