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 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 渔业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