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 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 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 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