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 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 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 居 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 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