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 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 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 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