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 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 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 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 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 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