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 溪流,湖泊,人工水道 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 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 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 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