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 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 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 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