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 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 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 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 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