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 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 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