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 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 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 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 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 保持墓区宁静。清洁 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 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 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 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 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 选址不在 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 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 由县、市 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 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 墓穴用途的,四 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