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 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 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 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 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 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 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 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 县.市 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 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