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 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 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 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 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 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当地民政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 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 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 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 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 国土资源.林业 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 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