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 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 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 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 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 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 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 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坟区内、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 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三 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 国土资源 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