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 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 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 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 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 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 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 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 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 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 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 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 县 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 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 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 墓穴用途的、四 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 林业 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 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