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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 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 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 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 小型 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 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 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 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 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 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 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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