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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 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0 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 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 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 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 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 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 二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 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 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 市 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 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 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 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 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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