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第六条 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 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 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 地址、二 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坟区内,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 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 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 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 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 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