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 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 7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 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 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 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 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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