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 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 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 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 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 管理和使用 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 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 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 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 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 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