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 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 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 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 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 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 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单独建账 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 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 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 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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