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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 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 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 7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 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 其预留比例 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三 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 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 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 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 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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