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 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 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 是指在农村建立的 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 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 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 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 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 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 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 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 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 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 工商 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