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 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 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 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 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 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 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 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 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 三 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 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 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 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