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 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 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 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 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 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 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 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 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 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 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 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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