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 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 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 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 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 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 地址、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 位置、四 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 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坟区内,四 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 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 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 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 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 建设 国土资源 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