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 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 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 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 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 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 位置.四 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 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 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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