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 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 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 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 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 名称 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 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 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 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 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 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 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