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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 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 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 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 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 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 三,公墓规划图 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 一 初审材料和县 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 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 墓穴用途的,四 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 建设,国土资源。林业 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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