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 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 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 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 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 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 小型。美观 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 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 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坟区内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 发展改革 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 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