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用户.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 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 遗体公墓墓碑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 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 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 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初审材料和县.市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 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 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 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二 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 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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