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公墓 是指为城镇居民及其他规定对象死亡后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遗体公墓,公墓单位 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 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殡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骨灰存放处,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务场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处和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 是指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为死者获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殡葬服务的死者亲属。以及与死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公墓建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第五条 公墓应当按照生态化要求建设。墓区应当实行园林化管理、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有利于生态保护,第六条,骨灰公墓墓穴占地面积 单穴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1平方米。遗体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4平方米 双穴不得大于6平方米,第七条。骨灰公墓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遗体公墓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0,4平方米、双穴不得大于0.6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 8米 墓型设计应当因地制宜、小型,美观.符合公墓园林化要求,第八条、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条,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 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 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遗体公墓的维护经费,以每一墓穴使用20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计算预留.其预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公墓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向用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第十二条,公墓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批准的除外,第十三条、公墓单位提供墓穴。应当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墓穴使用证是公墓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民事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姓名 名称.住址,地址.二。死者姓名。三.墓穴规格 墓穴占地面积 墓碑高度与面积.位置,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价格及支付方式,公墓单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范围内作其他约定,在墓穴使用证上注明、第十四条、建设公墓,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公墓建设规划,二。符合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三 选址不在,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坟区内。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地、涉及使用林地的 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公墓.由县.市 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林业等部门签署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汇集有关申办材料.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公墓建设初审时。公墓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可行性报告,三.公墓规划图。四、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报省民政部门审批的公墓建设材料应当包括、一 初审材料和县.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 林业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三、其他有关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墓必须按批准方案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其他核定事项、第十八条 公墓单位应当落实必要的建设和管理资金,配备与所从事行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公墓管理制度,落实公墓管理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 二,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的.三、擅自扩大墓区范围或者改变墓区 墓穴用途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价格,工商,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根据本办法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城市骨灰存放处的建设和管理.参照骨灰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乡村骨灰存放处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参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规定执行、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公墓建设和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