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 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 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 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 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 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 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 应及时清理现场 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 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宾馆。商场 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 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 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 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 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 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