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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 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 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 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 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 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 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 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 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 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 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 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 三,人力三轮车 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 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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