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 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 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 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 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 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 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 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 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 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 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 商场 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 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 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 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 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 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 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 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 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