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 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 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 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 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 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 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 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 车站.码头,航空港 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 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 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 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 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 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 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