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 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 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 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 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 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 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 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新建 扩建道路 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 体育场 旅游场所 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 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 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 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