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其职责是。一 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 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 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 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 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 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 应与公安机关协商 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 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 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施工 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 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 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 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 四 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 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 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 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 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