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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 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 机关,团体 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 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 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 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 夜间应设置红灯 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 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 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 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 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 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 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 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 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 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 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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