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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 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 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 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 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 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 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 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 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 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 医院。车站.码头 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 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 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 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 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六 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 可以暂扣车辆 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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