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 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 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 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 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 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 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 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 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 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 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 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 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 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 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