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 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 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 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 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 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 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 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 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 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 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 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 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