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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 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 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 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 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 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 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 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 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 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 行道树。绿篱 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 码头 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 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 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 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 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 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 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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