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 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 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 保障道路平整 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 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 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 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一 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 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 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 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