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 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其职责是.一 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 时间行驶.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 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 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禁止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 畅通.第十三条,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 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 广告及其他设施 不得遮档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 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安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 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大型公共交通车 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二、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 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三、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六。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由市政工程路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损坏。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 一。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二.自行车违反规定带人或者闯红灯的,三。人力三轮车,板车在禁行的道路或禁行的时间行驶的、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五元罚款或者警告。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应按国家规定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处理、受罚款处罚的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当场交纳罚款而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 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第二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