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征收补偿,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以房屋登记簿为准.第三十七条、对权属未登记和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结合使用年限给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三十八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应当由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一致。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三十九条,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对住宅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且需要被征收人过渡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方式的 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拆除仓储。生产经营用房的搬迁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 可以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其现实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价值的 其装饰装修的补偿根据征收评估机构实地勘查结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以新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之日止 第四十一条。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一.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时段,按标准的200.支付临时安置费。二 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 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内 含12个月.的,按标准的50 支付临时安置费 超过约定过渡期限12个月以上的时段、按标准的100、支付临时安置费、第四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是生产.经营性用房且生产经营行为合法 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6个月,第四十三条。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在征收期间确有搬迁困难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给予适当救助、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补助费和奖金的计算方法及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法制定.第四十四条。拆除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对享受城镇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照50平方米实施最低居住面积保障,对被征收住宅的装饰装修,临时安置和奖励等、按实际征收面积计算,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居住面积保障.第四十六条,被征收房屋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住房保障.第四十七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在被征收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权处置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未达成抵押权处置协议的,应采取提存补偿款等依法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措施。第四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损坏和拆走已作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可在相应补偿款项中扣回,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五十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人社等部门应当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户口迁移,转学,低保关系变更。计划生育关系迁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免收市.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