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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补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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