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筹集和管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为依法检查 制止和处罚、第二十三条、乡 镇人民政府配合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等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乡村公路养护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取土,弃土.挖砂.采石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范围 第二十五条。乡村公路因山洪。泥石流.崩山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受到严重损坏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沿线绿化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 美化路容的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乡村公路的养护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和个人、农户,分段承包方式进行养护,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乡村公路 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三.挖砂、取土。采矿,烧窑,制坯,种植作物、四,堵塞公路边沟 利用路面引水灌溉。向路面排水,焚烧秸杆。五。占道晒物和倾倒垃圾 六,其他侵占,损坏 污染乡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禁止涂改。损毁和侵占乡村公路附属设施。第三十条,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 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得影响乡村公路通行和损坏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管线设施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交通安全的 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第三十二条、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乡村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物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 罚款,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林木 需更新砍伐的.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