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 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第五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运营工作,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者可通过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长期债券 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家财政专项补助以及符合投融资规定的其他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第六条、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二、建设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三,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四,资金支持,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 五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做到统筹兼顾 合理布局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单独组团规划,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规划条件 户型标准,开竣工和入住时间,租赁对象.装修标准等 应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附件中予以明确、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由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业或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非营利性专门机构实施开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质量,安全 环保要求,达到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并实施热计量,应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交付使用前 应按照经济 环保原则进行适当装修 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准许交付使用的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 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并做好空间合理利用的潜伏设计,第十一条,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户型适中,价格合理,收购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定 收购公共租赁住房为在建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期由收购单位按照收购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进行监督,确保按期完成建设、及时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从售房款中提留1、5.建立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时。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和购房人应缴纳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缴纳规定按照届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