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九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 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命权。生命垂危的未成年人有权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及时抢救。禁止弃婴、溺婴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和心理健康不受侵犯、禁止以暴力,虐待,性侵害等形式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拐卖。盗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婴幼儿的人身自由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荣誉称号。未成年人的隐私不受他人非法侵扰.收集.利用和公开,第十四条、未成年人有接受监护的权利.在其成长发展过程中有权获得抚养 接受教育和保护,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财产权。未成年人通过继承 受赠和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第十六条.未成年人有休息和娱乐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宜的健康有益的游戏和娱乐活动,有权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娱乐 体育,科技和社会实践等活动.第十七条、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等权益,第十八条。适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承担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十九条,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与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 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从事科学 技术、文学 艺术和其他文化研究与创作的健康有益工作,应当给予鼓励和帮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发现。发明.专利 著作等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