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 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 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