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不受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