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