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不受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