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 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