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 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 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