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 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 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