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和国家无障碍设施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文化.体育 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残疾人通道和服务设施 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并对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信息无障碍交流创造条件,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四十四条,公共交通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设置残疾人专用座椅,第四十五条,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50个以下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上车位的按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 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