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第十四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第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第十六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七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 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 住房的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或者购房发票,三 异地购买住房的 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无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四。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五,建造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 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七,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支付房租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职工使用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前,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第十八条 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一,退休的 提交退休证明,不能提交退休证明的 男性年龄应当满六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当满五十五周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提交本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四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七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 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第二十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 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 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第二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 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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