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五、户籍迁出本市。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第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第十三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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