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人才观.建立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高层次专业人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专业人才又分为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后三者统称为领军人才.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市属事业单位和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 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以及高层次专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经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和中初级人才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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