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上海市燃气分布式供能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DB31/T 1224-2020
  • 上海市绿色公路技术标准 DG/TJ 08-2348-2020
  •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23年修正
  • 上海市建筑抗震设计规程[附条文说明] DGJ08-9-2013
  • 上海市建筑钢化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1/ 621-2020
  • 上海市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标准 DG/TJ 08-2004B-2020
  • 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试行) 2019年
  • 上海市彩色路面技术标准 DG/TJ 08-2318-2020
  • 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规范 DB31/T 1226-2020
  • 上海市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要求及运行管理 DB31/T 213-2020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第六条。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中心 第七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2 的比例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缴费基数9 的比例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第九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