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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二 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情节严重的。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四。使用暴力 威胁等手段执法的、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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