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民办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 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第十三条,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病人的病历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后.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慝 销毁各种证据。但在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之前.上级医师正常修改病案及抢救危重病员的追溯补记 不能视为涂改病案、任何人不得哄抢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第十四条,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理,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 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于二个月内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应按.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尸检,病员家属自己联系尸检所作的结论,不能作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依据。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 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尸检所需的费用 一般由医疗单位支付 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由谁支付,应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否则,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第十六条、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意见无争议的。经双方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后 处理意见生效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意见有争议的,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当事人对鉴定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鉴定或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