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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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