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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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