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 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 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 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传播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条.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 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十二条 单位,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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