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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消防宣传教育。第三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所 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 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帮助公民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通信 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应当集中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 传播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防火检查和巡查.消防演练等工作中.教育有关人员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二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师生。村民。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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