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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依法上报审批.消防站,消防战勤保障和消防培训基地规划建设用地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五条。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 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 城市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农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第十六条.城市街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和改造,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和暗沟的.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第十七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当为消防通信建设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消防通信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和通信畅通。第十八条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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