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不得责令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旷课 逃学,辍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或者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当规劝其返校上课.对有品行缺陷 学习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 其复学 升学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权利、学校不得歧视,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娱乐,睡眠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课业负担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生命安全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辅导人员 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校舍,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设备、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排除 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校园内以及校园周围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 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影响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 食物中毒 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未成年人自救自护能力。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 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应当符合安全,营养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入园、所.或者离园、所、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与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第二十五条,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关心.安抚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学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为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节假日期间,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家访制度,密切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共同予以矫治,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作出答复 对确有悔改表现,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处分,并销毁学籍档案中的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