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 数据集 人口 第9部分:生育保险信息 DB37/T 4221.9-2020
  •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物联网规范 DB37/T 4239-2020
  •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年
  • 济宁市公务用车运营服务规范 DB3708/T 3-2020
  • 山东省医院重症监护病房(ICU)基本标准(试行)
  • 山东省消防控制室建设规范 DB37/T 1383-2009
  • 潍坊市老旧小区红色物业工作规范 DB3707/T 10-2020
  • 山东省节约型机关创建规范 DB37/T 4255-2020
  • 山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标准化示范窗口评价规范 DB37/T 4235-2020
  • 山东省防震减灾(地震)科普场馆展品(展项)及布展指南 DB37/T 4185-2020
第三章,受理审核,第二十二条.土地登记机关接到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 二 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三 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土地登记机关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对初始土地登记和涉及土地权属界址点.线发生变化的变更土地登记 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对土地权属,面积,等级 用途 地价等进行审核.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地籍调查可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相邻利害关系人进行现场指界,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 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指界的。由土地登记机关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指界情况确定宗地界线,并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相邻利害关系人 土地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机关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土地登记机关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复查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复查所需费用由土地登记机关承担 异议不成立的,复查所需费用由复查申请人承担,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