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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第二十八条 道路交叉路口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以及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 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交通流量状况.设置并及时更新提示标志 标线。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并在来车前方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移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和提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设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常进行检测,确保监控信息准确,真实,第三十一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 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第三十二条.在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调整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中心城区的道路范围内合理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 位.及单位接送职工的自备客车停靠站.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可以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台,第三十四条。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单位负责设置.维护.管理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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