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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拆迁评估,第四十条,对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的评估。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录 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 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 拆迁人应当与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并自拆迁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状况进行。统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房屋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的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送达被拆迁人,第四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 也可以另行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共同承担,拆迁评估专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选定,组成专家库,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鉴定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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