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 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 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苏木乡和嘎查村庄。应当编制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二十五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