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监督检查有关航道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航道日常管理工作,保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依法检查并制止破坏,损坏.非法占用航道或者航道保护范围的行为,二,向社会公布航道。船闸养护范围和维护标准,做好疏浚。清障等各类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的服务工作.三,按照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桥梁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存在影响航道安全畅通隐患时.及时通知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四、公示航道的通航标准,合理设置助航标识 五,及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变化和航道 船闸施工作业等航道通告。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挠,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进行航政执法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隐瞒.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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