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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城市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 第五条、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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