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 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 城市管理,旅游 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五条 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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