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 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 农业、城市管理,旅游 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五条,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航道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 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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