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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 规划、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城市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五条,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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