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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 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 农业 城市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多渠道 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五条.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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