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 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城市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航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 第五条,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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