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发挥航道在综合运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负责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城市管理,旅游,园林等部门和航道沿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航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航道建设和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航道建设资金 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 第五条。航道发展应当遵循保障安全畅通。统筹兼顾,综合利用 建管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航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航道,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航道以及其他影响航道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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