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设 规划、建工,市容 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 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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