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六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七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超过1年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被扣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承担,第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在机动车和机动车号牌上安装 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装置或者材料、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在近3年安全驾驶经历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应当喷涂统一标识、非专用校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时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标识 标牌样式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行驶记录仪或者全球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标志 标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当加装安全标志牌.标明其品名.种类.装载质量和施救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市、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省人民政府有关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制定临时管理措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信息变化后的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包括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累积记分和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驾驶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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