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江西省地名地址数据处理技术规范 DB36/T 1232-2020
  • 江西省水上运动安全管理规范 DB36/T 1329-2020
  • 江西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 DB36/T 1343-2020
  • 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 江西省医疗卫生行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评价指南 DB36/T 1248-2020
  • 江西省绿色公路建设指南—高速公路 第3册 绿色公路评价标准 DB36/T 535.3-2020
  • 关于印发《南康区2019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细化方案》的通知 康建字[2019]36号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江西省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物联设施设备接口规范 DB36/T 1297-2020
  • 江西省绿色公路建设指南—高速公路 第1册 勘察设计指南 DB36/T 535.1-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 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