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保障邮政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邮政业发展规划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拟定出让要求。将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以及出售价格不高于建筑成本价或者委托代建的内容.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 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 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新建,改建客运车站、大型物流园区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要求,将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纳入建设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十一条.邮政普遍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公用基础设施,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以出售方式交付给邮政企业的。出售价格应当不高于建筑成本价,也可以通过委托代建等方式,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无偿交付给邮政企业使用、邮政企业不得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设施改作他用.第十二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信报箱应当按照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设置一个信报箱格口、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 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按照标准设置.第十三条.住宅小区,住宅楼房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邮政企业等维修,更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对住宅小区。住宅楼房进行改造,出新时.应当将信报箱作为公用设施集中设置,更新或者维修,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在农村设置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场所、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村邮站提供便利或者志愿服务.村邮站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代转,可以设置在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或者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等.村邮站工作人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村邮站的业务指导,村邮站运转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应当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已建成建筑物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无法设置邮件接收场所的,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鼓励高等院校与邮政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勤工俭学,开办校园邮局等多种形式,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寄递服务 第十六条,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区,商品交易市场 高等院校等人员密集,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为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装卸.转运,投递邮件和车辆出入提供必要的场所与通道、并在场地租用等方面提供优惠。第十七条,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原地重建,确实无法原地重建的、应当在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不少于原有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面积的前提下就近重新设置 重新设置的费用和其他补偿费用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未对邮政设施作出妥善安排的。不得征收 邮政设施重新设置前,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以及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不受影响,因道路改造等特殊情况确需迁移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并按照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作出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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