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 二 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二,未履行失业保险职责的,三.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四 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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