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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二 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二,未履行失业保险职责的.三。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四.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四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以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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